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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0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5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9〕13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市监案字〔2019〕132号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灌市监案字〔2019〕132号 当事人:灌南顺旺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724MA1P559J5H 住 所(住址):灌南县百禄中小企业园(326省道南侧) 法定…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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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案字2019132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案字2019132

 

当事人灌南顺旺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724MA1P559J5H   

  所(住址)灌南县百禄中小企业园(326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月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28********22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梧溪村

2019年4月8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厂房进行检查,现场无当事人工作人员。现场发现低压配电柜(型号GGD)一套共5台、高压配电柜型号KYN28A-12一套共4台、设备型号S11-2000/10变压器一台、无铭牌型号的变压器一台,模具(敞开地沟式)100只,电磁吸盘一套行车一台,原料(废钢铁)111吨,已使用的规格2R-YJL22,3*120的电力电缆36米,有机硅树脂胶5桶(每桶200KG)现场未发现感应炉,但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有从事生产产生的废钢渣。现场无检验设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扣押。

经调查,20183月,当事人租赁位于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孙青的厂房废钢铁为原料经感应炉熔化倒入模具,最终生产成钢胚其产品成分及质量无法控制通过调取当事人从2018年10月21 日至2019年4月7日的用电记录,发现当事人在此期间共产生用电量996540千瓦时。当事人从事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

3.2019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厂房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事实。

4.2019年4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及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设备、原料的事实。

5.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租赁厂房的事实。

6.2019年5月9日,对王占明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废钢铁,并利用废钢料生产的事实。

7.2019年4月9日,对孙青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租赁孙青厂房从事生产的事实。                                                  

8.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公司提供的连云港德佳化工有限公司用电量报表一份、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灌南县供电公司与连云港德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高压公用电合同一份、连云港德佳化工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电申请表,证明当事人租赁的厂房申请用电及用电量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6月2日对当事人送达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市监处听告字〔2019〕132号),当事人收到该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生产特征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2002】156号)》、《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中关于“地条钢”的认定,属于从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中的“地条钢”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及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决定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低压配电柜(型号GGD)一套共5台、高压配电柜型号KYN28A-12一套共4台、设备型号S11-2000/10变压器一台、无铭牌型号的变压器一台、模具(敞开地沟式)100只、电磁吸盘一套行车一台、原料(废钢铁)111吨、已使用的规格2R-YJL22,3X120的电力电缆36米、有机硅树脂胶5桶(每桶200KG)。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6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