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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1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116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经营者姓名:灌南县三口镇中心小学食堂;法定代表人:严广东;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4469966152M;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类型: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17年5月22日,受灌南县市场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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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灌南县三口镇中心小学食堂;法定代表人:严广东;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4469966152M;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类型: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17522,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内的宿迁恒大酱醋食品厂生产的品名为“苏华”牌陈醋进行抽样;2017630日,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017-CY-灌南-04),检验检测结论:样品经抽样检验,总酸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该食品本次检验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630日向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2017-CY-灌南-04],并对该学校食堂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苏华”牌陈醋,该学校食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据调查,根据被委托人成善勇陈述,上述批次的陈醋,是教育局招标的供应站提供的,规格是500/瓶,进购单价是2/瓶,购进了一箱,12/箱,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测报告之前,上述陈醋的已经被学校食堂用掉了,货值金额合计24元,无违法所得。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委托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2017-CY-灌南-04),用以证明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苏华”牌陈醋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苏华”牌陈醋被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样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NO: 2017-CY-灌南-04)、送达回证,用以证明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苏华”牌陈醋,经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在该学校食堂内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 2017年9月11对该学校食堂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内使用“苏华”牌陈醋等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七: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委托授权的事实。

证据八:供货方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苏华”牌陈醋某个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

本局认为: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内使用假冒伪劣的“苏华”牌陈醋的行为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经营活动的奖品、赠品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商品属于本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商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对灌南县三口镇三口中心小学食堂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