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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1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9〕4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市监案〔当事人:封宝宝;性别: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303X; 经营场所: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大封村三组76号。 2018年10月25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B7…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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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市监案〔当事人:封宝宝;性别: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303X; 经营场所: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大封村三组76号。

20181025,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B7-03内经营的板材门市销售的“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生产单位:常州市华尔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10×148×12mm)进行了买样抽检,检验用样抽取了9片(购样费用45元),备样了3片存放于当事人门市内;2018年11月26,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YJC181492,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表面耐磨项目不符合GB/T 18102-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12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C181492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1813887,并现场检查该板材门市,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117日,向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B7-03号当事人经营的门店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于201912110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不接受询问(调查)并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未果。20193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门市依法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20194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B7-03号当事人经营的门店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于201941110时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再次不接受询问(调查)并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拒绝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编号:1813887,当事人购进“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规格型号:810×148×12mm,进货量:400片,进货价:5/片,销售单价:10/片,购样费用价值45元,备样3片还存放于店内,计算违法所得合计1940元,货值金额合计4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2018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813887号),用以证明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C181492),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销售的“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板材门市内的“兰菲”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194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40;2.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94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联系人:周善之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