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道苹;经营场所: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性别:女,50岁;公民身份码:320724********5147;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新北村一组37号;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320724600271863;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百货零售,五金、日杂零售,烟花爆竹零售,卷烟零售。
2016年11月23日,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进行抽样;2016年12月16日,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HF16110093-635),检验结论:1.经抽样检验,除酸价(以脂肪计)(KOH)外其他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GB/T 23781-2009标准的要求。2.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T 23781-2009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8日向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HF16110093-635],并对当事人经营的明润超市内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检。据调查,当事人陈述,上述上述核桃黑芝麻糊,规格是490克/袋,进购单价是16.5元/袋,销售价格是19.5元/袋,共购进了八袋,其中抽检人员抽取了两袋,当事人李道苹销售了一袋,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剩下的五袋均以退还给经销商了,货值金额合计156元,获利9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核桃黑芝麻糊时未查验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0001827),用以证明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被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样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NO: SHF16110093-635)、送达回证,用以证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在该超市内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 2017年3月8日对该超市负责人李道苹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销售“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等相关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18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市监处告字〔2017〕115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内销售的“皇味”牌核桃黑芝麻糊的行为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李道苹经营的明润超市作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291元;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以上罚没合计3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联系人:周善之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