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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1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17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李道苹;性别:女,50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5147,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新北村一组37号,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72460027186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百货零售,五金、日杂零售,烟花爆竹零售,卷烟零售。2017年…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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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道苹;性别:女,50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5147住址:江苏省灌南县堆沟港镇新北村一组37号,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72460027186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百货零售,五金、日杂零售,烟花爆竹零售,卷烟零售。

201784,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新集镇明润超市内销售的由汕头市澄海区浩源玩具厂生产的品名为“浩源玩具”的遥控玩具车,规格型号:HY-529进行抽样;2017年9月19,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抽样样品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辐射杂散、占用带宽、载频容限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10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010987)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现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留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备用遥控玩具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调查,上述遥控玩具车共购进了2辆,成本价120/辆,销售价248/辆,抽样1辆,备样1辆,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96元,获利128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709961号),用以证明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遥控玩具车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遥控玩具车被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010987),检验结果通知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遥控玩具车,经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检查时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扣留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备用遥控玩具车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20171115日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不符合[2005]423号文件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相关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1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8;

2.罚款522元;

以上罚没合计65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