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学田,性别:男,56岁,身份证号: 320822********541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20724600039105,住址:灌南县花园街斗湾村四组39号;经营项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零售、饲料零售;粮食购销。
2017年5月16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销售的标注为江苏美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 “美乐?”复合肥料进行抽样;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Y2017HG215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不符合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高浓度的指标要求和企业标明值的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申请复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抽取的备样进行了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委字肥料类109号),检验结论:根据GB/T 15063-2009国家标准,所检项目“氯离子(cl~)”不符合复混(合)肥料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2017年9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的上述复合肥料。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我局于2017 年9月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上述不合格的“美乐?”复合肥料当事人共购进4吨,进货价1800元/吨,销售价格2000元/吨,已全部售出。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80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共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编号:0007353),用以证明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美乐?”复合肥料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美乐?”复合肥料被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NO:HY2017HG2157)、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美乐?”复合肥料,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在该农资门市内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百禄镇刘飞翱粮食购销门市内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等相关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7〕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复合肥料符合《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综上,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42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