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晏树仁,性别:男,64岁,公民身份码:320822********543X,住址: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
根据江苏省灌南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灌烟移[2018] 6号”案件移送函,晏树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当事人销售的卷烟有南京(硬红)1条,HAYC320821喷码;一品梅(硬淡黄)9条,HAYC320801喷码,共计2个品种,10条卷烟。江苏省灌南县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3月14日先行登记保存。
2018年3月29日,我局收到灌南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灌烟移[2018] 6号案件移送函。经查明,晏树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销售的10条卷烟无法提供卷烟进货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进价:南京(硬红)120元/条;一品梅(硬淡黄)31元/条,共计2个品种,购货款共计399元。售价:南京(硬红)120元/条,一品梅(硬淡黄)35元/条,共计2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435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涉案卷烟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门市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的事实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门市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卷烟鉴别检验报告(NO:苏烟检第JS2018030061号),用以证明当事人在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经营的门市内销售的卷烟,经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交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门市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灌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扣,存放在灌南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仓库,由灌南县烟草专卖局负责保管的相关情况;
证据六: 2018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门市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等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营业执照提取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花园乡晏庙村六组1号门市是依法的。
2018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217.5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