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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2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8〕1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余祥金,性别:男,54岁,公民身份码:320822********485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92320724MA1Q0WRR29,住址: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三组57号,经营项目:柴油、润滑油零售。2017年11月16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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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祥金性别:男,54公民身份码:320822********485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92320724MA1Q0WRR29住址: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三组57号,经营项目:柴油、润滑油零售。

20171116,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内销售的普通柴油(0号)进行抽样;20171215日,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17SJZPC-SJ1043)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硫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要求,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1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17SJZPC-SJ1043]及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普通柴油(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调查,上述普通柴油(0号)当事人一共购进了1.5吨,购进价5180为元/吨,销售价6647/吨,货值金额合计9970.5元,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之前,上述普通柴油(0号)已售完,共获利2200.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编号:1714122),用以证明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内普通柴油(0号)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内普通柴油(0号)被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现场抽样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NO:2017SJZPC-SJ1043)、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普通柴油(0号),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在该加油站门市内未发现检验报告中所涉及到的不合格普通柴油(0号)的事实;

证据六: 2018年2月8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大北加油站门市内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普通柴油(0号)等相关违法事实。

2018222,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普通柴油(0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普通柴油(0号),并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9970.5;

2. 没收违法所得2200.5元;

以上罚没合计12171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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