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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3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17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周洪兵,性别:男,58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814,住址: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周彭村一组,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320724MA1Q152JXL,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零售,办公用品、洗化用品、日用小商品零售。2017年…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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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洪兵,性别:男,58岁,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814,住址: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周彭村一组,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92320724MA1Q152JXL,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零售,办公用品、洗化用品、日用小商品零售。

201784,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新集镇佳佳百货商店内销售的四种遥控玩具进行抽样,分别是汕头市澄海区品赞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凯乐星”的遥控玩具,规格型号:6012;汕头市澄海区创力玩具厂生产的品名为“创力玩具”的遥控车,规格型号:888-17;汕头市澄海区广胜晖玩具厂生产的品名为“GHS”的遥控车,规格型号:GSH222-13; 汕头市澄海区新艺城玩具厂生产的品名为“合盛辉”的遥控玩具,规格型号:33732进行抽样;2017年9月19,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四种遥控玩具抽样样品出具四份检验报告,分别是检验报告,编号:20171010988(品名:凯乐星,规格型号:60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辐射杂散、使用频率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检验报告,编号:20171010989(品名:创力玩具,型号:888-1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辐射杂散、载频容限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检验报告,编号:20171010990,(品名:GHS,规格型号:GSH222-1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辐射杂散、占用带宽、载频容限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检验报告,编号:20171010991(品名:合盛辉,规格型号:3373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辐射杂散、占用带宽、载频容限项目不符合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以上四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1710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010988201710109892017101099020171010991)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现场下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留该四个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备用遥控玩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调查,上述四种遥控玩具车均购进了2辆,品名:凯乐星,规格型号:6012,进价60/辆,售价88/辆;品名:创力玩具,规格型号:888-17,进价30/辆,售价48/辆;品名:GHS,规格型号:GSH222-13,进价30/辆,售价46/辆;品名:合盛辉,规格型号:33732,进价35/辆,售价58/辆,四种遥控玩具各抽样1辆,各备样1辆,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80元,获利75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709962170996317099641709965号),用以证明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四种遥控玩具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四种遥控玩具车被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71010988201710109892017101099020171010991),检验结果通知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销售的四种遥控玩具车,经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检查时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扣留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备用遥控玩具车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20171211日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四种商品均不符合[2005]423号文件标准规定的要求等相关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1712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

2.罚款525元;

以上罚没合计6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联系人:周善之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