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法猛;性别:男,51岁;公民身份号码:320822********4810;住址: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小北村八组11号;
2018年10月25日,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新安镇南方家园板材门市内销售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生产单位:上海誉丰实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08×128×12(mm)的木质地板进行抽样送检;2018年11月26日,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YJC1814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表面耐磨项目不符合GB/T 18102-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C181490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1813885,并现场检查该板材门市,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是2018年4月从常州横林镇通过物流发货的,当时购进600片,进购价格2.4元/片,销售价格3.2元/片,在我局执法人员抽检之前,已销售320片,剩余280片,其中被我局买样抽样9片(购样费用28.8元),备样3片(放于该门市内保存)。在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门市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之前,剩余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已被当事人销售完了,获利477.6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2018苏工商检结通字第1813885号),用以证明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进行了依法抽样;
证据三:现场抽检照片,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被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抽样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C181490)、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销售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经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板材门市内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板材门市内有不合格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上述不合格板材已被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六:2019年1月22日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誉丰”牌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等相关违法事实。
2019年4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听告字〔2019〕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7.6元;
2.罚款1922.4元;
以上罚没合计24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