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灌南县新安镇万和食品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灌南县新安镇曹庄村(原红星小学院内);经营者:陈泽贵;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 :320724600251787;注册日期:2015年1月20日;经营项目:糕点(烘烤类糕点、月饼)生产。
2018年12月5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内销售的“WH”牌软蛋糕进行抽样;2018年12月19日,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ST-SPZ-201829188)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的上述食品。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经营者高娟陈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是2018年12月3日,灌南县万和食品厂经营者陈泽贵送货给其超市,共配送了5Kg“WH”牌软蛋糕,抽检人员买样抽取了1.5Kg,剩下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在我局执法人员向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已被销售完。经查明: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方陈泽贵经营的灌南县万和食品厂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了经营者陈泽贵的详细信息、销货单据及联系方式,并且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检验报告转交给陈泽贵处,陈泽贵承认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系本人供货给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的。陈泽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灌南县新安镇万和食品厂生产的“WH”牌软蛋糕被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g/kg,及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两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厂在生产添加过程中,由于电子称缺电,数字显示有误,导致剂量超标,所以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陈泽贵经营的灌南县万和食品厂生产的“WH”牌软蛋糕,成本价10元/Kg,销售价11元/Kg,向高娟经营的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配送了5Kg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生产日期:2018-11-27,保质期90天),获利5元。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经营者陈泽贵的身份证复制件以及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陈泽贵的身份;
证据二:2018年12月5日,对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内抽检时的食品抽样检验单,用以证明在该超市内抽检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2月5日,在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内所拍摄的照片,用以证明在该超市内抽检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月8日,执法人员向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ST-SPZ-20182918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ST-SPZ-201829188《检验报告》,用以证明该超市内上述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灌南县万和食品厂的供货单据,用以证明陈泽贵配送给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内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2019年1月17日,2019年4月11日对经营者陈泽贵所做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陈泽贵在配送给灌南县三口镇苏林玛特超市内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2019年5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听告字〔2019〕 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5005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