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程建军;性别:男,47岁;公民身份号码: 320822********5411;住址: 江苏省灌南县花园乡莞渎村七组;名称:灌南县新集镇程建军百货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灌南县新集镇莞渎村七组32号;经营项目: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烟花爆竹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
2018年7月11日,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灌南县新集镇程建军百货商店销售的奥尔良小腿、重庆酸菜鱼进行抽样;2018年7月27日,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奥尔良小腿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重庆酸菜鱼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ST-SPZ-201812051、SST-SPZ-201812050)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奥尔良小腿当事人共购进25袋,进价4元/袋,销价5元/袋,;重庆酸菜鱼当事人共购进30袋,进价1.2元/袋,销价1.5元/袋。在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奥尔良小腿、重庆酸菜鱼已被当事人销售完,共获利34元。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制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职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2018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百货商店抽检时的食品抽样检验单,用以证明在当事人百货商店内抽检上述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7月11日,在当事人百货商店内所拍摄的照片,用以证明在当事人百货商店内抽检上述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NO:SST-SPZ-201812051、NO:SST-SPZ-201812050)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送达上述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ST-SPZ-201812051、NO:SST-SPZ-201812050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程建军所做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2018年1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听告字〔2018〕 1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4元;
3.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034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联系人:周善之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