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朱丽会;性别:女,37岁;公民身份号码: 320724********6043;住址:江苏省灌南县新集镇唐庄村三组24号;名称:灌南县新集镇苏城酒座;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号 :92320724MA1NLBGL8E;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18年10月12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你经营的灌南县新集镇苏城酒座内的粉丝进行抽样;2018年10月25日,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1月6日,本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J18101056)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购进的上述粉丝,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你陈述,粉丝共购进了4斤,购进价格是10元/斤,在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之前,4斤粉丝已被做菜使用,无获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你的身份证复制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职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你的身份;
证据二:2018年10月12日,对你大酒店厨房抽检时的食品抽样检验单,用以证明在你大酒店内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2018年10月12日,在你大酒店厨房内所拍摄的照片,用以证明在你大酒店内抽检粉丝的事实;
证据四: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18101056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你采购的食品原料粉丝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向你送达《检验检测报告》(NO:J18101056)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对你送达上述检测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2018年11月13日,对你所做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你采购上述粉丝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2018年12月6日,本局向你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对你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