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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4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8〕 13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程俊松;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1TNP0Q1J;地址(住址):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四组;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 、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2018年7月10日,灌南县市场局监督管理局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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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俊松;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1TNP0Q1J;地址(住址):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四组;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 、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

2018710日,灌南县市场局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灌南县新集镇莞渎村农贸市场对当事人经营的强茹百货商店进行依法抽检,其中现场发现货架上有佳泰元牌纯正红糖(分装)30袋。上述食品,经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8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SST-SPZ-201812060的《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不合格佳泰元牌纯正红糖(分装)的食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1882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佳泰元牌纯正红糖(分装)食品被依法抽样检验,经检验,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QB/T 2343.1-1997《赤砂糖》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技术要求:≥92.0;检验结果:83.9;单项判定: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佳泰元牌纯正红糖是灌南老张批发部今年110日送给我商店的,当时进了30袋(300/袋),价格为 4/袋,被我放在商店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6 /袋,截至被当事人局抽样带走了5袋,剩余25袋纯正红糖在当事人局向我送达报告前,已被我全部售完。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获利60元,货值金额180元。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制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2018710日,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抽检时的食品抽样单,用以证明在当事人商店内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2018710日,在当事人商店内抽检时所拍摄的样品照片,用以证明在当事人商店内抽检佳泰元牌纯正红糖的事实。

证据四:20188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ST-SPZ-201812060的《检验报告》,用以证明当事人购进的佳泰元牌纯正红糖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本局于2018128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并处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6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