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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4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9〕 5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董亚芹;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320724600013119;地址(住址):灌南县新集镇新集村五组101号;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2019年1月30日,本局接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维权打假…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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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董亚芹;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320724600013119;地址(住址):灌南县新集镇新集村五组101;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

2019130日,本局接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维权打假部的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单位称:在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董亚芹经营的百货商店内涉嫌经营假冒汤沟酒。接报后,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有用于对外销售的446度“汤沟特液”酒, 酒的包装箱上标注有:“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6101017,出厂日期20170105”等字样。根据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维权打假部工作人员初步认定,该批酒系涉嫌假冒。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店内的4箱“汤沟特液”酒实施了扣押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1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百货商店内查获的446度“汤沟特液”酒,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鉴定(苏汤酒鉴NO1002197,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生产日期与批号与本公司内部规定不符,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我公司“汤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3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立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立祥陈述,该批46度“汤沟特液”酒是2017年春节前,从一个送货上门的推销员手中购进,购进数量4箱(6/箱),进价90/箱,销售价120/箱。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截止被本局查获,446度“汤沟特液”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酒货值金额合计480元。

证据及证明对象: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91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百货商店内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用以证明该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是在董亚芹百货商店内被查处的事实;

证据三:灌市监强字〔201901300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用以证明在董亚芹百货商店内,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4瓶“汤沟特液”酒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2019221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苏汤酒鉴NO1002198),用以证明被扣押的24瓶“汤沟特液”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证据五:2019314日,执法人员对董亚芹委托代理人王立祥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汤沟特液”酒是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9411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9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济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律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汤沟特液”酒24瓶;     

2、处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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