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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6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8〕 64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熊正兰;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1TNP0Q1J;地址(住址):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四组;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2018年6月10日,本局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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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熊正兰;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1TNP0Q1J;地址(住址):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四组;邮编:222500;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卷烟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卷烟零售、日用小商品零售。

2018610日,本局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维权打假部的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单位称:在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朱秀芹经营的百货商店内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9度“金汤沟”白酒。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前往实地检查,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朱秀芹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查,现场发现有839度“金汤沟”白酒。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9度“金汤沟”白酒实施了扣押。2018611日,投诉(单位)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苏汤酒鉴NO1001642, 送检数量24瓶,鉴定结论:该样品生产日期与批号与我公司内部规定不符,属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了我公司“汤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上述839度金汤沟白酒,其中4箱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汤沟”酒。

20187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朱秀芹进行了询问(调查),据朱秀芹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该批标签不合格的39度“金汤沟”白酒是她家对面商店经营户熊正兰之前从她商店借走的酒,价格是按210/箱给她的。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1871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325日,从朱秀芹百货商店处借了839度“金汤沟”白酒(210/箱),后来当事人又以同品牌酒还给朱秀芹8箱。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荣陈述:还给朱秀芹8箱酒中,其中有4箱酒是镇上一个人拿来换烟的酒,当事人未查验产品来历。经王荣、朱秀芹确认,4箱酒的包装标签标识出厂日期与生产日期内外不一致(外包装盒上标注出厂日期2017/10/28,内包装盒上标注生产日期2017/05/11)。截至被本局查获,该酒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上述4箱“金汤沟”白酒货值金额共计840元(4×210/箱=8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61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以及对朱秀芹制作的现场笔录,用以证明该批标签不合格的酒,是在朱秀芹百货商店内查处事实;

证据三:灌市监强字〔20180-18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用以证明在朱秀芹百货商店内,执法人员现场查扣48瓶“金汤沟”白酒的相关事实;

证据四:2018611日,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书(苏汤酒鉴NO1001642),用以证明被查扣的48瓶“金汤沟”白酒,经鉴定其中24瓶是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2018719日,执法人员对朱秀芹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涉嫌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证据六:20187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荣作的询问(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金汤沟”白酒是当事人的酒的相关事实。

本局于20181127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处告字〔2018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济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律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白酒24瓶;       

2、处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