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封功益,男,29周岁,身份证号:320724********063X;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224480,经营场所: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北侧(苏州商贸城西侧)。
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6年11月16日对位于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王洪图经营的喜旺超市内的“强哥”蜜汁脆瓜(生产日期2016-08-12)抽样检验,经检验,大肠杆菌不符合标准要求。2017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SHF16110093-328)送达王洪图。王洪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3月13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喜旺超市的经营者汪洪图从当事人封功益处以1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桐乡市丰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哥”牌蜜汁脆瓜(生产日期2016-08-12、保质期12个月),并且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无利润。采购上述食品时,汪洪图查验了供货方封功益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提供了当事人封功益的销售单,当事人封功益承认上述食品系本人供货给喜旺超市的汪洪图。上述食品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大肠杆菌不符合GB 2714-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杆菌、标准指标:≤30MPN/100g,实测值:230MPN/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表明,汪洪图已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转交当事人封功益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购入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购入价格0.7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3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和个体执照复印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3、现场抽检的照片;4、检验结果告知书;5、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5、现场检查笔录;6、喜旺超市经营者王洪图的询问笔录;8、喜旺超市的进货单;7、当事人的询问笔录;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6月19日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本局法制科长王建设担任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孙小伟、张敏民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吉加林到会参加听证,当事人听证会主要陈述意见:不知道产品不合格且处罚过重,要求减轻处罚。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上述申辩理由,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局不予采纳,决定维持拟定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并处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50003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