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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58371/2019-0038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字〔2017〕2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周洪兵,男,56岁,身份证号:320724********1814,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724600013143,许可经营项目:各类定型包装食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小商品、烟零售。2017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周洪兵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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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洪兵,男,56岁,身份证号:320724********1814,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724600013143,许可经营项目:各类定型包装食品零售,一般经营项目:日用小商品、烟零售。

201713,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灌南县新集镇新集街周洪兵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超市内有用于对外销售的标明为“窖藏20的箱装酒15箱,上述这种酒在外包装箱的标签上未发现标明生产者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多项内容。为查明事实,遂于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48/箱的价格对外销售标名为“窖藏20的箱装白酒(2/箱),该白酒的内外包装的标签上均未标明生产者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多项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具体信息,未索证索票。据当事人陈述,该白酒是201712日从一辆送货上门的汽车上购进的,共购进15箱,购进价40/箱,货值金额共计720元。该白酒尚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商登记提取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7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白酒的事实

32017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白酒的事实。

4、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务清单(灌南市监新集强字〔2017010301号,证明在当事人超市内扣押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5箱白酒事实。

520171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白酒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3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白酒内外包装的标签上均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五)、(八)项之规定,属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窖藏20箱装酒15箱;

2、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