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秀花,女,49岁,身份证号:320724********5464,住址:灌南县新集镇花园村二组8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724600161605,经营场所: 灌南县新集镇花园街;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2017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灌南县新集镇花园街陈秀花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超市内有用于对外销售的标明为“赵亮鸡糕”的预包装食品7袋,上述食品在外包装标签上未发现标明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相关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为查明事实,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以4.0元/袋的价格对外经营标名为“赵亮鸡糕”的预包装食品,该食品的外包装标签上均未标明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多项内容,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从灌南采购的,共购进7袋,购进价3.5元/袋,销售价4.0元/袋,该食品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8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和个体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照片;3、现场检查笔录;4、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务清单(灌市监字〔2017〕032001号;5、询问调查笔录。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赵亮鸡糕”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的标签上均未标明生产者的厂名、厂址、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相关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八)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袋“赵亮鸡糕”预包装食品;
2、处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