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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9-0039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张超群,性别:男,36岁,住址: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尧湾村六组28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2********5116;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270022,经营场所:灌南县百禄镇小窑街。2016年11月9日,灌南市场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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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超群,性别:男,36岁,住址: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尧湾村六组280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2********5116;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270022,经营场所:灌南县百禄镇小窑街。

2016年11月9日,灌南市场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位于灌南县百禄镇小尧街张超群经营的大酒店厨房内的部分食材进行抽检,其中现场发现的1.5kg的豇豆,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张锦豪送达了编号为J16111474的《检验报告》,同时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豇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2月6日,执法人员申请并经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大酒店厨房内的豇豆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克百威检测结果为0.192,单位:mg/kg,评定指标≤0.02,单项评定不符合)。当事人不能够提供购买不合格豇豆的时间和销售农户的相关信息。据当事人陈述,豇豆是从灌南农贸市场购进的,共购进1.5kg,价格为10元/kg, 货值金额共计15元。该1.5kg的豇豆除抽取样品外,已被做菜使用,没有获得利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及个户执照复印件;2、食品抽样检验单;3、抽检时拍摄的照片;4、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测报告》(J16111474)及送达回证;5、询问笔录。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3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