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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9-0039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8〕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朱达平;性别:男,49周岁;公民身份码:320822********5118;电话:0518-83776700;住址:灌南县百禄镇杨罗村二组68号 。2018年2月1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称:在灌南县百禄镇杨罗村二组有人在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当日本局联系百禄镇派出所干…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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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达平;性别:男,49周岁;公民身份码:320822********5118;电话:0518-83776700;住址:灌南县百禄镇杨罗村二组68号 。

201821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称:在灌南县百禄镇杨罗村二组有人在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当日本局联系百禄镇派出所干警进行联合执法,执法人员按照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地址前往实地检查,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被投诉人朱达平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1、祥玲系列食品京果7袋(30/),标注内容:祥玲系列食品京果、规格型号:300g,生产日期:2018.1.25;制造商:阜宁县金祥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QS3209 2401 1635、保质期:14季度90天、23季度60天;厂址:阜宁县通榆北路、电话:0515-878803242、散装称重京果102箱,无标识;3、阜宁大糕31(30/),规格型号:475g,制造商:阜宁益林镇东效食品厂;生产许可证编号:QS3209 2401 0185;保质期:一、四季度60天、二、三季度30天;贮藏方法: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干燥通风地方保存;4、切糕机一台;5、标称为阜宁大糕(阜宁益林镇东效食品厂)食品包装物2捆(1000/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装物及生产设备(切糕机一台)实施扣押。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有标识的食品,无食品标注厂家受权委托。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包装物(标识)均于2018年1月22日有一男子上门向他推销的”。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京果数量为7袋(30/袋,共计210包),成本价为2.6/包,货值金额合计546元;散装称重京果,数量为102箱(无标识),成本价为17.5/箱,货值金额合计1785元;阜宁大糕31(30/箱,共计930),成本价为1.5/条,货值金额合计1395元。上述食品尚未销售(已被查扣),无获利,货值金额共计3726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拍照,用以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现场;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灌市监强字〔2018020101号),用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被投诉人朱达平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18年2月2日,本局委托灌南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扣押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18)委检字 食品 类第WSP054055056号,用以证明上述食品所检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

本局于2018810日向当事人送达灌市监听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物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祥玲系列食品京果206包;散装称重京果102箱;阜宁大糕926条;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切糕机一台及食品包装物(标识)2捆(1000/捆);

3、并处罚款50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