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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9-0039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灌南县三口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4469965133F;法定代表人:单高刚;地址: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2017年1月17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灌南县三口中心卫生院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院编号为142109、20150311-1#的电梯正在使用,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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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灌南县三口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724469965133F

法定代表人:单高刚;

地址: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

2017117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灌南县三口中心卫生院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院编号为14210920150311-1#的电梯正在使用,该院两台电梯的显著位置处未发现电梯的定期检验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院对上述问题于201725日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017216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再次对该院两台电梯进行检查,检查时电梯正在使用,该院两台电梯的显著位置处仍未发现电梯的定期检验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为查明事实,于201721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灌南县三口中心卫生院的上述两部电梯于2016113日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该院电梯在投入使用后未在其显著位置设置定期检验标志和安全注意事项。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并对该院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但该院并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落实整改到位。据该院的受委托人徐渠陈述,由于春节期间医院事务繁忙,因此未按照要求限期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复查记录 4、照片;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6、询问通知书;7、调查笔录;8、身份证;9、授权委托书;10、电梯警铃说明;1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12、产品出厂合格证;13、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4、电梯维护保养合同;15、在岗作业人员证件及聘书。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5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0.0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