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汪洪图,男,45周岁,住址:江苏省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五组27号;身份号码:320822********1819;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193480,经营场所: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
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16年11月16日对位于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王洪图经营的喜旺超市内的“德福”纯正红糖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要求。2017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No:SHF16110093-326)送达当事人王洪图,同时现场检查并未发现上述红糖。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并未提出复检申请。2017年3月13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超市内经营的上海德福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福”牌纯正红糖(生产日期2016-05-21),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测值:1.脂肪、能量和碳水化合物,它们的含量及NRV值标示错误。2.样品为红糖,标示的执行标准错误为QB/T 1213-1991精制白砂糖(已废止))。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表明,上述红糖是从响水县小尖镇购进的,购入价是3.5元/包,销售价是6元/包,共购进10包,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均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合计60元,获利2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红糖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当事人身份证和个体执照复印件;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3、现场抽检的照片;4、检验结果告知书;4、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5、现场检查笔录;6、询问笔录;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信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并处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合计5025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周善之 联系电话:0518-83844157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