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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1158371/2019-0039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9-07-26
文号: 灌市监案〔2017〕8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当事人:汪贤峰,男,37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花坦乡霞山村石宅巷21号;身份证号:330324********3692;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199062;经营场所:灌南县百禄镇中心街(安红路33号)。2017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灌南县百禄镇中心街(安红路33号)当事人汪贤峰经营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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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贤峰,男,37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花坦乡霞山村石宅巷21号;身份证号:330324********3692;个体户,注册号:320724600199062;经营场所:灌南县百禄镇中心街(安红路33号)

2017年4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灌南县百禄镇中心街(安红路33号)当事人汪贤峰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商店经营的“1878”沙洲优黄枸杞黄酒食品,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7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商店进行检查时, 现场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维道”碧螺春茶等食品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为查明事实,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1878”沙洲优黄枸杞黄酒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2日再次对当事人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改正。对2017年5月11日采购的“维道”碧螺春茶等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据当事人陈述,由于商店琐事繁杂,自己未重视进货查验,因此未整改。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2、个体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3、现场检查照片;4、现场检查笔录;5、询问笔录;6、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7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