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科技局 灌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灌南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灌南县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云港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灌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和使用计划,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二)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三)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四条 县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发展工作需要,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支持重点;
(二)制定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类别和条件;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方案;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围绕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
(二)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支持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鼓励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
(三)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支持完善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
(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用于项目绩效评价、专项审计及专家评审、培训管理等费用;
(六)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科技支出事项及根据科技领域发展需要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为无偿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引导类计划项目采取按序时进度拨款与分年度拨款相结合的拨款方式,后补助计划项目采取评审后一次性拨付的拨款方式。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中: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中: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2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的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并于预算调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需验收项目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不定期对部分引导类计划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根据工作安排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指定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期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或提供虚假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的信用行为,按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