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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08/2019-00014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19-08-02
文号: 灌科发〔2019〕1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科技局 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

灌南县科技局 灌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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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科技局  灌南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了《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灌南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工业科技计划、农业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社会发展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等),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尊重规律、重点突出、职责明确、注重绩效、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园区、乡镇、县有关单位等)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评审(咨询)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受县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县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级科技计划体系总体设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

(二)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各类专项计划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三)开展项目受理、组织项目评审、论证、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专家库管理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六)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科研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园区、乡镇、县有关单位等)的基本职责是:

(一)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二)配合县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管。

(三)配合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经费决算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县科技局申报结题验收。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接受并配合县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专业机构等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县科技局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参与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公示下达和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和环节。列入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或为推进科技创新重点工作所安排的计划,可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采取定向组织的形式开展。丰富项目科学遴选方式,将产学研对接中签订协议予以实施的项目、各类赛事优胜项目、专家与投融资机构推荐项目等,列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县科技局每年根据省市创新重点、年度工作计划等,衔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围绕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分析、凝练年度相关计划项目指南重点领域、重点方向,规定项目申报方式、支持方式及相关要求等,形成年度指南和通知,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鼓励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申报项目。多个单位合作联合申报的,应具有合作协议和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具有领导和组织项目实施的能力。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所在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把关,明确审核责任人,符合规定要求并推荐的项目须签字盖章后报县科技局。县属企事业单位、部省驻灌单位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参照上述要求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生产力促进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并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一题多报的项目进行严格查重,避免重复资助,一经查实,当年不受理申报单位任何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评审(论证)中要注重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县科技局依据专家的评审(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会商县财政局。经双方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定向组织的项目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行文立项。县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实施合同。逾期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合同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在申报、评审、立项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生产力促进中心、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主体,县科技局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县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合同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参与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主要研究目标或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县科技局的审批文件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更新补充。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无法执行项目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时,应主动申请终止,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局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实施周期两年以下(含两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实施周期两年以上的重点项目以及分年度拨款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的;

(三)无故不接受县科技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评估的;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五)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县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科技局、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县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县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中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合同为主要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县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县科技局审批。一般只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分为正常验收、总结结题和项目终止三类。

(一)正常验收。按照项目合同规定正常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科技局组织收。

(二)总结结题。承担单位已在能力范围内完成了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或关键指标,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指标,未达到验收条件,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总结结题申请,县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结题,不记入信用纪录

(三)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后,上报县科技局。对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项目申请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

1、经实践证明,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

2、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4、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延期的,按县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且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项目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第七章  监管、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

2.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5.不按合同执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研经费、骗取科技补助资金;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通报整改、终止拨款、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价值、限期返还已拨的全部经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推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内部控制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技项目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开展科技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违规推荐上报;

2.帮助项目单位包装材料,骗取科技专项资金;

3.不认真核实材料原件,审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4.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不按规定报告;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强化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对信用评价较好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与推荐;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评估评审专家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资格,原则上取消承担单位三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故意违规违法的单位及个人,永久取消其申请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