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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114/2019-0008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07-30
文号: 连化管发〔2019〕1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管理,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土地闲置问题,严守环保红线,安全底线,督促企业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退出,根据国家和…

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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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企业、管委会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企业管理,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土地闲置问题,严守环保红线,安全底线,督促企业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退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灌南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联合成立园区企业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园区企业退出工作。由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设在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园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环保分局、市场分局、安监局、财政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园区企业退出管理工作。邀请市场局、工信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委、税务局等部门协同配合

二、实施范围

园区所有化工生产企业。重点是建设速度慢、整改信心差、科技含量低、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土地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退出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6个月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或建设速度过慢,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建成投产后,投资强度达不到《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年版)》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1年的;或闲置土地较多,闲置率超过20%的;

(三)企业投产2年后,税收要求达不到园区新项目准入要求的;或企业的产品经济效益差,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四)产品低端、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再符合省、市相关产业政策和要求的;

(五)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八)符合省政府“四个一批”文件中需关闭退出其它相关条件的。

四、退出程序

(一)约谈。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根据园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符合其中1条及以上退出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以《约谈纪要》的形式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整改。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违规较严重,符合退出条件中较严重情形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态度消极,远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经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形成佐证材料,报园区管委会班子研究通过后,上报县政府,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

五、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或单方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企业不动产进行评估(土地不参与评估),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新招引企业收购园区退出企业

(三)其他退出方式。园区管委会可通过与退出企业协商,“一企一策”,采取其它退出方式。

六、本办法由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