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灌市监案字〔2019〕64号
当事人:灌南县新安镇家喻户晓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1WY1PJ00
经营场所: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悦来花园A-111号)
经营者:孙国柱
联系地址: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北侧(悦来花园A-111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检抽样单,证明本局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原料粉丝进行抽样的事实。
3、本局灌市监检告字[2018] 33号《检验结果告知书》、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SST-SPZ-201814345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食品原料粉丝,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事实。
4、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孙国柱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原料粉丝等事实。
本局于
本局 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主动到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持“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任意一家开设有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收入”,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者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