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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9-0003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09-20
文号: 灌综执发〔2019〕1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19〕15号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9月20日灌南县综…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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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执发201915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920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项机制”)精神,建立领导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和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让勇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机关全体干部、局属单位领导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的原则,褒奖重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给予干部鼓励激励。年度考核应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基础上,充分运用平时考核和综合研判结果。

第五条  鼓励激励主要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任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授予“年度考核优秀单位(科室)”。

(二)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干部,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授予 “年度考核优秀领导干部”。

(三)荣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颁发荣誉奖牌。

(二)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章,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选拔任用方面:

(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连续三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荣获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受到省市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四)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十二条  坚持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的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进行合理容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经局党委确认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群众、依法行政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错受理、容错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它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四条  容错认定程序:

(一)申请。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由受理部门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局党委研究。

(四)反馈。局党委研究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将认定结果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

(五)公开。对认定结果为免责的,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受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醒。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整改。采取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免责、减责与追责。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怀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局党委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支持干部放手工作。

(二)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纠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不适应职业发展,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以年度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干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依据年度考核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  依据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

(一)相关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对严重违规提拔干部,或者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通报批评的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发生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对违反八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受到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力的领导干部;

(六)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政工科。

(二)审核。局政工科对报告的情况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报批。局政工科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报局党委研究。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政工科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9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