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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885/2019-0014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9-24
文号: 堆委文〔2019〕4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堆沟港镇三项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堆沟港镇三项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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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堆沟港镇三项机制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党(总)支部:

《堆沟港镇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堆沟港镇委员会

                          2019年9月24日

堆沟港镇“三项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镇“三项机制”落到实处,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外压力不够,怕担当、不担责,慢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镇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镇村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干部鼓励激励机制是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受褒奖、获重用。

(二)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让敢担当、肯干事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三) 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

对在全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个人,每人奖励800元,发放到人。

第四条   提拔重用:

连续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组织和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予以倾斜,评优树模优先考虑,在重用或向上级推荐干部时优先考虑。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六条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 在落实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 在推动和创新性开展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 在招商引资,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七) 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打开工作局面,促进问题解决,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八)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 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七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纠错改正:

(一)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整改。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在免于处分的同时,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追责。针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查处。

第八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调整或处理:

(一)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调整或处理的情形: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评为较差等次的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2.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二分之一,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二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5.本单位整体工作推进不力,连续三年无明显变化的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予以调整的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问责处理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作风不严不实,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经整改无望的。

5.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年内被镇党委委政府通报3次的。

6.对不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或对承诺的项目任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经两次督办仍整改不到位或未完成的。

第十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的干部,两年内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对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与包片和分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十二条   落实“三项机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镇组织科、派出所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堆沟港镇党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