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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9-0003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30
文号: 灌综执发〔2019〕1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考勤及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考勤及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综合行政…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 考勤及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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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综执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

考勤及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考勤及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职工考勤及

请示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社会事业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农业执法大队、批后管理大队、渣土办、控违办。其他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无故旷工。

     第四条 工作日考勤实行每天两次面部识别签到制度,夏季签到时间:上午8:15-8:45,下午2:15-2:45;冬季签到时间:上午8:15-8:45,下午2:45-3:15。考勤时间如有调整以局督查科通知为准。

第五条 因公外出、请假等不能按时签到的,必须事先向局督查科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由督查科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实施,每月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七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值班制度

第八条 由局办公室负责按月编排值班表,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周末、节假日值班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脱岗视为旷工。

第十条 周末、节假日值班考勤管理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并会同处理,同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不报。

第十二条 严禁值班期间赌博、喝酒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 因事、因病不能到岗上班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以书面形式请假,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请假类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干部职工请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事、因病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半天或1天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至3天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最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申请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工作人员请病假符合执行病假工资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第十八条 请假获准后,请假人员及时到局督查科登记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员应在第一个工作日上班时到局督查科销假。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级负责”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告的,事后要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对于向上报送的各类文件、材料等,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再报局主要领导审阅,然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于重大事项要事前请示报告,重点工作实施情况要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职权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决不允许缓报、瞒报、不报,否则将追究责任人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紧急情况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警性信息等,必须第一时间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习、培训、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结束后,应在2日内向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当面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以及因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5日起实施。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