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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9-0004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30
文号: 灌综执发〔2019〕1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 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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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综执发〔2019〕1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

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

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全局行政执法人员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协人员协助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上班、执法时,应按规定着制服,并正确佩戴标志标识。制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胸徽等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下班时间应当着便装。不得着制服办理与工作无关事项,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按时令季节着制服,着装换季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

第十三条 着制服时应当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球鞋。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因辞职、调离的,因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移交司法机关的,不得着制服。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制服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四章 言行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执法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着制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执法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活动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

第十九条 向领导请示、汇报时,应先报告或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参加会议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秩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不当语言。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掌握文明用语,根据不同情况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禁酒相关规定,不得酒后值班、执法、驾车。

第六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发现当事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先行制止,不准打骂当事人;如当事人打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及时向领导汇报或报警,并做好摄像取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值班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时移送。

第七章 办案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执法时要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和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并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款和暂扣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章  廉政规范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准吃、拿、卡、要。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涉黄涉毒、参与赌博、打架斗殴。

第九章 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局党委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由局督查科负责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市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协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况给予处理或辞退。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委监委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5日起实施。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