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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9-0003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30
文号: 灌综执发〔2019〕2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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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综执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实行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执法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利用职权便利徇私枉法的;

(七)对罚没财物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收或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九)不按规定使用罚款等票据的;

(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销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一)对违法案件隐瞒不报的;

(十二)其他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因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因案件审核科室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案件审核科室人员应当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见人员除外。

第七条 因案件审理科室或者执法大队的负责人过错导致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其负责人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执法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监督机关查明事实的;

(四)接受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行为;

(五)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4.暂停执法活动;5.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1.扣发奖金;2.因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任何人均有权向过错行为人所在单位投诉、举报,应予以受理。

(二)调查。1.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被调查人员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并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开展;3.立案后,应告知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认定。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追究。根据调查后认定的意见,由局督查科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执法责任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对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对在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执法大队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执法大队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5日起实施。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