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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19-000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30
文号: 灌综执发〔2019〕2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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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综执发〔2019〕21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有效实施执法监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县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案件审理,是指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案件所涉大队调查终结后,由本大队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的适当性进行书面审理、复核的行为。

第三条 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设置本大队专门案件审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质量把关,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标准。

第五条 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属主办、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在将案件卷宗提交案件审理前,负责对承办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字:

(一)审查案件文书填写是否有误,材料、证据等是否齐全;

(二)对拟处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所属大队大队长签批。

第六条 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适当的标准为:

(一)本机关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具体为:

1.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2.本机关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

3.该案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案件。

(二)当事人的确定准确,具体为:

1.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

2.当事人的身份准确,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身份;

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符合《行政处罚法》《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

(三)事实清楚,并且有证据予以证明和支撑;

(四)证据确凿、充分,并且证据指向明确、一致,相互之间没有矛盾,形成证据链,不是“孤证定案”;

(五)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体为:

1.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政处罚的原则;

2.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是有效的;不得适用已明文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4.违法事实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相一致,不得主观推断。

(七)处理意见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

第七条 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案件应当严格、认真,敢于坚持原则,对当事人的确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应当严格把关。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先与办案人员交换意见,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审理意见,要求办案人员确保案件质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审理人员可以进行再次审理:

(一)经过审理认为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要求和标准,在提出书面审理意见前,将案件卷宗退回所属办案人员,由案件主办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完善后重新提交审理的。

(二)案件主办人员在履行完告知程序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发现新的证据或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有改变的,在对案件变动情况进行说明,报所在大队大队长签字后,再次送交审理的。

第九条 案件审理人员与案件主办人员意见不一致的,由所属大队大队长提出拟作行政处罚的意见报局分管该大队的领导审批。大队长不能提出拟作行政处罚的意见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可邀请局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人员。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也可经局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审核后按程序报案件审理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条 审理完毕的案件,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并通知案件主办人员,不得滞留案件。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应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负责对各大队案件的指导及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指导;执法文书的制作、领用、登记、管理等工作;对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行政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分解、转办、督办、反馈、归档等;

第十二条 各大队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出现错案的,局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应当具体分析,明确责任,可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