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综执发〔2019〕22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较大数额罚款、法定罚款幅度上限处罚,数额较大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含大于3名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跨区域以及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交办案件、督办案件以及积压信访件或者可能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案件办理至调查终结报告前所有书式材料提交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经办人参加案审会时应准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裁量依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未经局法规科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六条 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局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大队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办理大队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大队,同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案件审委会委员会或者集体讨论,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及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大队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法规科(案件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审查委员会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形成备案。
第十四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的委员、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五)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
主 任:丁成兵
副主任:张增远 张良兵 陈开军 吴井海
成 员:高一峰 孟祥胜 邱 强 汪勤涛
陶维哲 晏前明 信佳颖
备 注:1、高一峰、孟祥胜、邱 强、汪勤涛原则上参与所属大队办理案件的案审会议;
2、案件具体经办人员及承办中队中队长列席案审会议;
3、案审会议记录员由会议前临时决定。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