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灌南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144号)、《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南通通州湾经济开发区等26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苏政复〔2018〕82号)、《关于连云港市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按《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
四至情况 |
税额标准 |
一等 |
郑于桥以西,鹏程路以北,周口河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 |
6元/平方米 |
二等 |
堆沟港镇(含化工园区),新安镇(除县城一等土地以外的区域),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
4元/平方米 |
三等 |
北陈集镇、张店镇、孟兴庄镇、百禄镇、三口镇、新集镇、田楼镇、汤沟镇、李集镇(除县城二等土地以外的区域) |
0.6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