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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9-0002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通告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10-12
文号: 灌政通〔2019〕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灌南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144号)、《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南通通州湾经济开发区等26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苏政复〔2018〕82号)、《关于连云港市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44号)等文件要求…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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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灌南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144号)、《省政府关于设立江苏南通通州湾经济开发区等26家省级开发区的批复》(苏政复〔201882号)、《关于连云港市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苏财税〔2019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按《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新标准从202011日起执行。

 

附件: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10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灌南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四至情况

税额标准

一等

郑于桥以西,鹏程路以北,周口河以东,北环路以南区域

6/平方米

二等

堆沟港镇(含化工园区),新安镇(除县城一等土地以外的区域),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4/平方米

三等

北陈集镇、张店镇、孟兴庄镇、百禄镇、三口镇、新集镇、田楼镇、汤沟镇、李集镇(除县城二等土地以外的区域)

0.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