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值班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局机关加班、值班制度,现就局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值班相关事项制定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加班、值班管理的原则
1、坚持高效节约原则。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随意安排加班。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的,对主要加班的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缓解工作人员的疲劳,若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可计发加班补助;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安排的临时性值班计发值班补助。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或由领导安排需要加班完成工作任务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任何人不得自行随意安排加班,不得虚报谎报加班事项。
二、加班、值班的认定事项
1、因工作不能间断需要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完成的。
2、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完成工作任务的。
3、领导临时安排的紧急工作事项需要工作人员加班完成的。
4、突发性事件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加班处理的。
5、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局、县政府安排的加班或突击性工作。
6、法定节假日统一安排的轮流在岗值班或其它特殊情况安排的临时性值班。
三、加班、值班的申报审核
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加班人员所在科室负责人填报加班登记表,载明加班事项、时间、人员,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值班须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加班、值班登记表实行一次一报,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填报的,由分管领导口头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并在两天内补填申报后交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负责凭备案的加班、值班登记表按月统计各科室工作人员和领导成员加班、值班情况并在局机关公示。
四、加班、值班补助的标准
1、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加班不足1.5小时的,均不作为加班认定,不计发加班补助;工作日加班1.5小时以上但不超过3小时的按每次每人60元补助,超过3小时的按每次每人100元补助。
2、遇特殊情况双休日工作人员连续加班时间超过3个小时的,按半天计算,每人补助100元;超过6个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人补助200元。
3、双休日特殊情况安排值班的,每人每天补助2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或经统一安排轮流在岗值班的,每人每天补助200元。
五、处罚
1、对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加班,工作人员无特殊理由推诿的,按当次加班时间的双倍旷工论处。
2、无特殊情况在规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取消加班补助。
3、发现因虚报加班或故意拖延工作完成时间申报加班冒领加班补助的,按照当次加班补助标准2倍扣罚。
4、加班、值班期间因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未认真履行加班、值班职责造成后果的,取消加班、值班补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附则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