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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19-00091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路,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8-14
文号: 灌政办发〔2019〕7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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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意见》(苏治超办〔201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传〔2019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县公路治超工作力度,完善地方政府公路治超主体责任,强化相关部门主动履职,推动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治超长效机制建立,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我县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路面治超执法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遏制我县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对经检查确认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查处率达100%;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覆盖率达100%;对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的清理取缔率达100%;对符合一超四罚条件的本省籍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的惩处率达100%

(三)进一步改善我县群众出行条件,打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因超限超载运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率明显降低,将我县超限率控制在2.5%以下。

二、治理重点

(一)货车的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运源头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

(四)货车闯卡、拒绝接受检查、故意堵塞车道、损害相关设施设备、黄牛扰乱秩序等违法行为。

(五)违法超限超载当事人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灌南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自抽调人员为专职办公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府办,具体负责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调配、督查考核、上下通情及其他各项具体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学习培训,切实落实执法力量,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整治氛围。

(二)抽调充足执法力量,联合派驻超限检测站点,按本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要调配精干执法力量,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开展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的经验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治超的治理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长效管理。

五、治理措施

(一)落实货物运输相关企业规范装载主体责任

1.运输管理所应全面排查货物装载源头,依据货物吞吐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况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登记核实企业责任人员,于每年430日前由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确认后,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对已经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均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落实巡查。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撤出公示名单的,应由各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确认,报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由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公告撤销。对于原材料及成品大宗货物进出的钢铁、水泥等非经营性运输企业,市场监管局应督促企业落实规范装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于物流园区、码头等重点源头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安装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实时监管车辆装载情况,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

2.如在巡查中发现重点货运源头站场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配载的,或者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通报的、经举报并查实擅自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严厉查处。

3.执法机关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发证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发证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 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二)路面执法检查

1.公路治超工作模式及人员配备要求

按照三班两运转模式,采取24小时工作制,流动和固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联合治超工作。在每个站点人员安排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班安排不少于2人,公路管理机构每班安排不少于3人。对超限超载严重地区、路段要适当增加人员。

2.场地设施及装备配备

1)公路管理机构设施设备要求:经标定合格的称重设备,停车区、卸驳载作业区、货物保管区、办公区、休息区等场所完备,分区合理,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相关设施齐备规范。

2)车辆及装备配备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各自配置相应的执法专用车、后勤保障车,相关执法人员要随身装备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对讲机、强光手电筒等可以满足调查取证和处置特殊情况的执法单兵装备。

3.工作流程及工作措施

1)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执法人员指挥引导疑似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检测区域。

2)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疑似超限超载货车的车辆信息、驾驶人员、运输货物名称及种类、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装载源头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称重检测,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出具由驾驶人和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签字确认的称重检测单据。

3)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经检测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4)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5)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6)卸驳载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违法车辆进行复称,确认其违法行为已按规定消除后,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7)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驳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单和卸驳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罚款、记分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9)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10)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制度,加强对《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苏交规〔20184号)的贯彻执行,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相关主体惩戒力度。要严格把好道路运输主体资格审验关,敦促违法行为人接受相关处罚。建立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对超限超载运输达到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明确的法律及政策依据,联合有关部门对惩戒对象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失信当事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互联网+”功能,按照市级部署要求,建立相关部门的治超基本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信用考核等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相关主体的管理,提升联合惩戒效能。

(三)冲关闯卡治理

1.公安交巡警大队、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公路收费站、超限检测站、治安卡口以及流动执法站点发生的货运车辆闯卡、拒绝检测、故意堵塞车道、损坏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时间、地点、车辆信息、违法行为内容、危害后果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并建立电子台账档案。

2.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将所收集的严重违法行为信息抄送给公安机关,并由县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追查违法车辆及所有人的信息,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对于涉及损坏设施设备、逃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于存在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造成较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和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省级部门的部署要求,制定超限检测站电子抓拍系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制货运车辆进道检测,提高路面查处工作效率,同时对超限检测站点的黄牛进行治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执法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公路管理机构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超限超载的认定,要严格按照交办公路〔2016109号文件所附公路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认定货车是否超限超载,并以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超载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三)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责任,调遣执法力量。在治理工作中,要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开展情况,分析超限超载形势,制定优化工作措施,不断推进治理工作。在治理过程中,要紧密配合,强化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要切实落实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实现治标与治本措施。多措并举,无缝对接,切实达到标本兼治的整治目标。

(二)严格执行,突出重点。在治理过程中,各单位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规范路面执法、源头监管等各个环节执法、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治超执法工作。 

(三)规范执法,强化督导。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三乱和徇私舞弊等现象。领导小组加强检查督导,强化责任倒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视情予以批评问责等处理,并限期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不力引发责任性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分别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宣传超限超载运输危害、国家治理政策、违法认定标准以及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在路面执法、源头监管过程中,公安交巡警大队、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车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通过宣传,促使违法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消除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障治理工作取得事半功倍效果。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