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加快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572号办文单),决定收回原财政局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灌国有(2009)第01-6179号)。具体情况如下:
原财政局地块:土地使用面积:5077.38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悦来花园用地西界,西至新安北路道路退让红线处,南至人民中路道路退让红线处,北至公巷、周达标宅界。(具体四至详见原土地使用证附图)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