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人社发〔2012〕11号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对全县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根据有关精神,决定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11年度工作进行年检。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时间
二、年检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年检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业务用房面积及产权或租赁证明;
3、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经营药品的数量和名称,是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药品名称前加标记;
5、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保费证明;
6、从业医师的执业证和医师(含护士)以上职称的职称证明;
7、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及计算机维护人员名单;
8、单位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年检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药监部门GSP认证书;
4、营业用房面积及产权或租赁证明;
5、经营药品的数量和名称,是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药品名称前加标记;
6、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各项社保费证明;
7、从业药师的资格证明及健康证明;
8、营业人员药监培训合格证及健康证明;
9、医疗保险专(兼)职人员及计算机维护人员名单;
10、单位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有关要求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将年检材料于
三、公布年检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公布年检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名单。对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特此通知。
主题词:医疗保险 机构 年检 通知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