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2012〕10号
关于连云港海事局新建灌河水域水上搜救
分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连云港海事局:
你单位报给灌南县人民政府的《关于显请批准连云港灌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云海计基〔2012〕17号)已转我委,根据响水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人民政府、灌南县人民政府和连云港海事局共建灌河水域水上搜救分中心备忘录及有关附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建灌河水域水上搜救分中心项目。项目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2650平方米。建设地点:长茂镇大兴村。
三、该项目总投资为1200.97万元,资金来源:主体建筑由灌南县人民政府、灌云县人民政府和响水县人民政府共同出资,环境和装修工程及配套生活设施费用根据意愿出资,不足部分由灌南县人民政府补齐。
四、项目法人代表:芦庆丰。
五、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我委申请竣工验收。
六、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
抄送:县统计局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