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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招标办〔2012〕10号
关于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及其处理行为,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投诉。投诉人必须是招标投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时必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在规定时限内实名投诉,投诉书应规范填写,明确投诉请求和主张,注明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二、主动提供有效证据。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对所投诉事项陈述的事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诉人拒绝或不配合投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如投诉受理后5日内无法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投诉人推辞或延误调查约谈,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等情形),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对于未提供有认定价值的线索、证据仍缠诉或多方投诉的,将予以警示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限制进场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严肃处理恶意投诉。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恶意投诉,予以驳回,并进行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限制进入本县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限制其一到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采购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四、强化受理投诉办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将秉公执法,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属实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将公布投诉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投诉人、被投诉人、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附件:1.招标投标投诉书
2.投诉人陈述事实及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投诉 处理 通知
灌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20 份
附件1:
招标投标投诉书
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授权委托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职务:
被投诉人(名称):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线索: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投诉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投诉前请阅读《关于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
1、《投诉书》应采用打印形式、每项内容所占空间,可以根据内容进行调整。
2、投诉人应在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提起书面实名投诉,逾期投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3、《投诉书》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参与投诉项目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持有效身份证当面递交,否则不予接收。
4、投诉事项须向投诉处理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及有效证据材料。
附件2:
投诉人陈述事实及证明材料真实性
承 诺 书
灌南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 作为 项目的投标当事人,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该项目的投诉中将秉承依法、诚实、客观的原则,向贵办提交的投诉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文件均为合法、真实、有效的,如我单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经查实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