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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367-1/2019-00004 信息分类: 其他,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通知
发布机构: 乡村振兴局 发文日期: 2019-04-09
文号: 灌扶办〔2019〕8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灌扶办〔2019〕8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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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灌扶办〔20198

 

 

 

 

 

 

 


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特制定《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48     


灌南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依据《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江苏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扶办〔20195号)及《连云港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连扶办〔2019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用于帮扶农村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经济薄弱地区基层生产生活条件,增强扶贫对象自身发展能力,完成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范围内的现行帮扶项目,对项目的规划、申报、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按权责对等的要求,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培育特色;

(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三)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四)管理有序、监督有力。

第五条 全县扶贫工作在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开展,由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扶贫项目的区域总体规划、立项审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具体负责项目库建设、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含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计划,下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负责对扶贫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选择及前期调研,保证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依据全县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做好扶贫项目的宣传发动,完成项目立项、具体实施推进及项目验收等具体工作,加强项目运行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相关帮扶义务等。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各镇、村根据年度脱贫目标任务,结合资源禀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复核后上报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县扶贫办依据本级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建立县级扶贫项目库。编报流程如下:

(一)村申报。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二)镇审核。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低收入群众参与情况及带贫减贫机制、项目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

(三)县审定。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报送项目进行论证,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扶贫项目库的审定。审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条 县级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帮扶对象需求、政策调整变化、扶贫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坚持先入库后扶持和更好带动低收入群众增收就业的原则,不在县级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扶持。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于每年年底前,按照不低于本地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量的资金规模,根据镇、村申请,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下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负责下达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并做好当年扶贫项目在县政府网站的公告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变更或终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须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批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地点、规模及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须严格按照属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进行阳光操作。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监理制。对投资量小、技术要求不高的扶贫项目,可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县、镇扶贫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县、镇扶贫部门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信息录入国务院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和阳光扶贫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须及时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验收依据主要包括扶贫开发政策、相关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扶贫办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扶贫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

 

  1.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县、镇扶贫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确保项目效益的可持续性。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及时纳入集体资产核算管理,按规定做好确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资产收益类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并细化项目经营及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机制和管护措施等,收益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直接分配到村到户,并予以公示。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免费服务并经签字认可的费用,可认定为对低收入农户的分红。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对重大扶贫项目进行动态监测;配合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要对实施的项目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实施进度和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公开项目的实施过程、资金来源与使用、项目招标、实施内容、竣工完成验收等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扶贫项目应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凡项目按实施方案完成,效益明显的,实行项目资金奖励制度,增加项目所在镇次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额度。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除扣(减)除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同时核减项目所在镇次年财政专项资金额度。1.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的;2.项目效益较差,未达到增收目标的;3.因工作不力引发群众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帮扶单位援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镇要根据帮扶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条款内容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灌南县2016年度精准扶贫帮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灌扶贫办〔20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灌南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