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灌南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灌南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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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灌南县公安局
灌南县发展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灌南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灌南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医疗乱象,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整治、健全机制。通过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医疗秩序,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重点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血液透析、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严肃查处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等行为,落实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
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医疗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19年5月—2020年2月。
(一)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4月—9月)
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各医疗卫生单位于6月13日前开展一次自我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医疗乱象自查整治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14日前报县卫健委医政科。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计划和整治重点,开展排查和整治,集中排查整治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卫生室、门诊部、诊所等)全覆盖。
(二)抽查巩固阶段(2019年10月—12月)
县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各单位开展排查整治情况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月—2月)
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相关部门有关科室确定1名联络员(见附件1)。
办公室职责: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各单位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
五、部门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参与。
县卫健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网信办:对相关主管部门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进行清理处置。
县发改委:研究建立医疗乱象办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交换共享和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等。
县公安局: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对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医疗广告、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制售假药相关行为。
县医保局:对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整治医疗乱象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护行业信誉、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发挥合力,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厉问责。
(二)严格执法,保持高压态势
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调查核实,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各单位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对排查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梳理、串并分析,深挖其隐藏在幕后的涉黑涉恶线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各单位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举办培训会等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动员全行业开展医疗乱象整治。要广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邀请新闻媒体结合典型案例处理等,开展跟踪式报道,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对重点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分子进行舆论震慑。要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部门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为强化医疗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法制支撑。创新监管手段,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监管,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
(五)及时总结,做好信息报送
各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把控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认真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积极会商相关部门解决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信息。请各部门、各单位于6月23日和9月20日前上报季度工作开展情况与《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附件3),2020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年度量化统计表。所有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均需报送,纸质版需加章签字报至县卫健委医政科307室,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518-83696920,邮箱:gnwjwyzk@163.com
举报电话:县卫生监督所,0518-83338995。
附件:1. 全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办公室成
员名单
2. 医疗乱象自查整治统计表
3.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
附件1
全县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协调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管征汤 县卫生健康委党委委员
副主任:薛 明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科长
成 员:孙立荣 县网络舆情管理中心主任
马德伟 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刘德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科长
单晓溪 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处主任
郑学展 县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科科长
张 森 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科长
闫 明 县卫生健康委宣传教育科科长
范丽娟 县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科科长
封 强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朱开果 县发改委信用办科员
联络员:王 璐 县网络舆情管理中心办事员
牛 犇 县治安大队案件中队副中队长
周 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科科员
殷婷婷 县医疗保障局医保处副主任
李丙振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副科长
郭 艳 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副科长
周云飞 县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科副科长
许贵东 县卫生健康委宣传教育科办事员
胡凤娟 县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科科长
附件2
医疗乱象自查整治统计表
医疗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机构类别: 机构级别: 机构性质:
自查内容 | 发现数量 | 处理意见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拆分医疗服务项目 | |||||||||||
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虚假诊断 | ||||||||||
夸大病情或疗效 | |||||||||||
利用“医托” | |||||||||||
术中加价 | |||||||||||
其他 | |||||||||||
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 |||||||||||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 |||||||||||
其他 |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 |||||||||||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 |||||||||||
附件3-1 | |||||||||||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一) (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 |||||||||||
县 | 20 年 月-20 年 月 | ||||||||||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其他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发现 | 已处理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拆分医疗服务项目 | |||||||||||
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虚假诊断 | 起 | |||||||||
夸大病情或疗效 | |||||||||||
利用“医托” | |||||||||||
术中加价 | |||||||||||
其他 | |||||||||||
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 |||||||||||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 |||||||||||
其他 |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发现,已清理) | 条 | ||||||||||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医疗信息(发现,关闭或整改)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个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附件3-2 | |||||||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二) | |||||||
县 | 20 年 月-20 年 月 | ||||||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一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 | |||||||
诊所、医务室、卫生站等 | |||||||
其他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发现 | 已处理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拆分医疗服务项目 | |||||||
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虚假诊断 | 起 | |||||
夸大病情或疗效 | |||||||
利用“医托” | |||||||
术中加价 | |||||||
其他 | |||||||
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 |||||||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 |||||||
其他 |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发现,已清理) | 条 | ||||||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医疗信息(发现,关闭或整改)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个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
附件3-3 | |||||||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三) | |||||||
县 | 20 年 月-20 年 月 | ||||||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 综合医院 | ||||||
专科医院 | |||||||
中医类医院 | |||||||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
其他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发现 | 已处理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拆分医疗服务项目 | |||||||
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虚假诊断 | 起 | |||||
夸大病情或疗效 | |||||||
利用“医托” | |||||||
术中加价 | |||||||
其他 | |||||||
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 |||||||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 |||||||
其他 |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发现,已清理) | 条 | ||||||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医疗信息(发现,关闭或整改)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个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
附件3-4 | |||||||||||
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量化统计表(四) | |||||||||||
县 | 20 年 月-20 年 月 | ||||||||||
机构类型 | 辖区内总数 | 检查数量 | |||||||||
独立设置的体检中心 | |||||||||||
医疗美容机构 | |||||||||||
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他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 | |||||||||||
一级以下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类型机构 | |||||||||||
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发现 | 已处理 | ||||||||||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挂证) | 起 | ||||||||||
无证行医 | |||||||||||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 |||||||||||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规开展禁止类技术 | 免疫细胞治疗 | ||||||||||
其他 | |||||||||||
违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 |||||||||||
违规开展限制类技术 | |||||||||||
违规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 | |||||||||||
制售假药 | |||||||||||
出具虚假证明 | |||||||||||
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 |||||||||||
违规获取或开展角膜移植 | |||||||||||
违规开展肝、肾、心、肺等大器官移植 | |||||||||||
拆分医疗服务项目 | |||||||||||
未按规定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 | |||||||||||
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
欺骗、强迫诊疗或消费,诱导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 | 虚假诊断 | 起 | |||||||||
夸大病情或疗效 | |||||||||||
利用“医托” | |||||||||||
术中加价 | |||||||||||
其他 | |||||||||||
医务人员违反“九不准”行为 | |||||||||||
其他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行为 | |||||||||||
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 | ||||||||||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 | |||||||||||
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 |||||||||||
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 |||||||||||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 | |||||||||||
其他 |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发现,已清理) | 条 | ||||||||||
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医疗信息(发现,关闭或整改) | 个 | ||||||||||
行政处罚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个 | ||||||||||
停业整顿 | |||||||||||
罚款 | |||||||||||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罚款总额度 | 万元 | ||||||||||
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
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个 | |||||||||
护士 | |||||||||||
暂停执业 | 医师 | ||||||||||
护士 | |||||||||||
移送司法机关 | 医师 | ||||||||||
护士 | |||||||||||
其他人员 | |||||||||||
合计 | 行政处罚 | ||||||||||
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