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灌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渣土运输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从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县渣土运输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等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企业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公司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
第七条 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县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八条 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县行政审批局核准: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具备车辆冲洗设施的车辆停放场地(办公场所和停放场地必须为自有产权或签有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车辆停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
(三)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至少拥有10辆渣土运输车辆,车辆所有权为运输企业所有;
(五)至少拥有1辆高压冲洗车,并有污染道路冲洗保洁应急预案;
(六)具有健全的渣土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八)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渣土消纳场所的合法用地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新核准成立的运输企业必须到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手续,登记信息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停放场地相关材料、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质证等相关内容。运输企业相关信息在变更后5日内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本市车辆号牌,且前后车牌整洁清晰并使用固封装置;
(三)整车车容整洁;
(四)车厢两侧及后侧应喷涂放大车牌号、粘贴反光贴,并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限速装置和相应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六)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做好渣土处置核准工作,并按规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发放渣土处置核准证件。
渣土处置核准证件实行年审制度,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限速装置损坏仍参与运营达到三次的;
(三)雇用无资质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年审不合格或对渣土运输核准证件未进行年审的,暂停运输渣土资格。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县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或重伤,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布领取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名录。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公布取得渣土处置核准证的运输企业名录。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渣土运输企业名称,公布渣土运输处置量、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以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投诉电话。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施工单位在渣土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实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等部门共享,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准出土。
第十七条 装卸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卸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和有效扬尘防控措施;
(二)装载的渣土不得超过车厢挡板;
(三)采取密闭运输方式,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凡是在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经招投标中标后,需携带企业有效证件、堆放地点合法用地证明、建筑垃圾处理费非税缴款书收据、施工现场图片等相关材料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渣土运输准运证》,核准运输车辆、驾驶员、运输线路及运输期限。
第十九条 本县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原则上晚上20:00至次日8:00城区范围内不得运输渣土。属于重点工程急需渣土外运的,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后,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划通行路线及时间。
第二十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准运证》,按照承载限额装载、运输渣土,将渣土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渣土。
第二十二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制定出车安全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制动、轮胎、灯光等性能合格、反光标识、覆盖措施齐全有效,建立检查记录台帐,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数据信息。
第五章 渣土场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县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消纳场建设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渣土。
第二十六条 渣土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七条 渣土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处置核准证,建立作业台账。
第二十八条 渣土消纳场不得允许无处置核准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县城规划区以外,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灌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灌政规〔2016〕3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