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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MB1807543H/2019-0014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9-12-10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

关于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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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决定在泰州、吴中、扬州、盐城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区域内确有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需求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1912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2019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