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工信委发〔2019〕20号
中共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员会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进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进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
报送:县委组织部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
共印10份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鼓励激励机制,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有实惠、受重用,凝心聚力推动“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建设“强富美高”新灌南,根据《灌南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突出增强政治自觉,教育引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清正廉洁,把干事创业作为政治担当、价值追求、职责使命, 让说实话、谋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埋头苦干、真抓实干、敢抓敢干、善谋善干“四实四干”成为工信干部队伍的鲜明特质。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考评、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奖优奖勤,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推行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常规工作完成情况、创新创优开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着重考核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年度重点目标任务情况。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一、二、三”三个等次。
第五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以年度综合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综合研判、检查、审计等结果。
第二章 鼓励激励方式
第六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主要采取选树先进、选拔重用、考核奖励、关心爱护等方式。
第七条 选树先进方面:
(一)按照 35%的比例,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靠前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确定为第一等次。
(二)做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评选,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三)对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且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局党委、局机关名义进行通报表扬。
第八条 选拔重用方面:
(一)坚持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以高质发展论英雄,树立凭实绩实效选用干部的鲜明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综合考核第一等次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干部年度考核连续三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公务员记一、二、三等功的,对县委、县政府评选出的优秀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负责的工作争先进位特别明显,或者长期在基层一线、艰苦岗位埋头苦干、成绩显著,或者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或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五)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六)对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在考察推荐和考核评比中得票不够集中,但一贯表现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不简单以票取人,符合条件的大胆使用。
第九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等次,分别核发不等的奖金,适当拉开奖金级差。
(二)建立年度考核奖正常增长机制。奖金分配方案由局党委、局机关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制定,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奖金分配方案应体现奖优奖勤,着力激励承担重要职责、工作表现优异、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奖金发放到干部个人。
第十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优先选送综合考核第一等次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基层一线和艰苦岗位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鼓励干部提升专业能力、参加在职学习,对获得相应资格并能够帮助提升工作水平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二)应经常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 推行“四必谈、三必访”,即干部思想波动严重时必谈、岗位变动调整时必谈、工作遇到重大挫折时必谈、受到批评处分时必谈, 家庭遭遇重大困难时必访、直系亲属去世时必访、干部生病住院时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干部对组织的认同感。局党委书记、副书记与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所分管科室、下属事业正副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1 次。
(三)加大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力度,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四)关爱干部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干部休息休假权利。落实加班调休制度,对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节假日值班的,一般应安排调休或补休。每年组织干部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五)丰富干部文化生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引导干部积极参与,单位在活动资金、设施上予以保障。
(六)注重困难干部关爱帮扶,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的,从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支持与帮助。
(七) 加强先进典型培育、宣传、推介工作,树立良好导向, 激发干部干事激情。对评选出的各类先进典型,可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候选人人选推荐时,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倾斜。
第三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一条 鼓励激励工作在局党委、局机关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责任制。党委
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办公室及相关工作牵头科室承担具体工作职责,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对在推行鼓励激励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容错纠错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力度,旗帜鲜明为勇于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进一步弘扬“四实四干”良好作风,凝聚推进“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的强大合力,根据《灌南县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容错纠错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树立以下鲜明导向:
(一)鼓励创新、激励作为。以新时期灌南精神为指引,进一步引导推动全局干部解放思想,开放思维,积极创新创业、矢志务实快干,为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注重实绩、崇尚实干。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综合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有定力、敢担当、善谋划、重实干、
守纪律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
(三)勇于担当、引领护航。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公道正派看待使用干部,为能干实干、敢于负责、作风正派的干部鼓劲撑腰。
(四)坚持原则、容纠并举。既要在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框架内实施,又要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既要坚持为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干部及时容错纠错,更要坚持注重预防、抓早抓小,让干部少犯错误、不犯错误。
第二章 容错的具体情形
第五条 容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综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认定可以容错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主动履职、创新探索,出现一定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二)在落实“高质发展、后发先至”重大战略中,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出现探索性失误的。
(三)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出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
理、容缺审查,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过程中,因方式方法不当,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但未造成重大后果的。
(六)在招商引资和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中,创新方法疏通堵点,造成一定非议和损失的。
(七)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重特大事故中,果断处置、积极应对,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八)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复杂矛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因破除固有利益藩篱,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出现失误错误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容错情形。
第三章 不予容错的情形
第七条 容错必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 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发生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个人专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观故意造成失误错误的。
(五)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七)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
(八)对失误错误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补救而坐视不管的。
(九)同一工作、同一问题容错后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第四章 容错的认定和纠错的实施
第九条 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者责任调查中,要同步考虑问责对象是否存在容错情形,研究能否适用相关容错政策。干部个人或所在科室、单位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情形的,也可在问责程序启动后提出申请。
第十条 接到容错申请后,要认真细致开展调查核实,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说明,保障干部权益;广泛听取问责对象所在科室、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也可探索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综合分析是否应当容错。一般在启动调查 30 日内形成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 形成初步容错纠错意见后,及时组织会商,形成认定结论。情况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要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当及时反馈给问责对象及其所在科室、单位。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干部本人有权提出申诉,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及时沟通反馈。
第十三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容错基础上认真开展纠错:
(一)要在作出容错认定的同时启动责令纠错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纠错对象要针对纠错通知书提出的问题认真剖析产生的原因,并制订整改措施,经所在科室或单位同意后上报。要督促相关科室、单位对普遍面上存在的共性问题,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
(二)涉及容错纠错问题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要注重完善制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错,尽量消除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和挽回损失;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要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四)要对纠错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看有关问题是否按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未达序时进度的,必要时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要完善澄清保护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大力营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要坚持宽严相济,认真执行容错纠错机制的有关规定,严把政策关、法纪关和程序关,既要避免不敢容不会容,又要防止突破党纪国法底线。
第十七条 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要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让敢于担当、奋发作为在全县蔚然成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进党政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推动广大干部敢于担当、奋发有为,打造一支说实话、谋实招、办实事、见实效,埋头苦干、真抓实干、敢抓敢干、善谋善干的干部队伍,为实现灌南“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根据《灌南县推进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全局党政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退出机制,推动形成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常态化、制度化用人机制。
第三条 推进全局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主要规范党政干部的组织调整,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对因健康原因调整以及涉及问责追责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五条 推进全局党政干部能下,主要依据干部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年度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结果,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认定结果。
第六条 依据政治表现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四个意识”淡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决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思想滑坡,在大是大非面前摇摆不定,“四个自信”不坚定的。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的。
(四)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挑战政治底线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的。
(五)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五个必须”要求, 搞“七个有之”等活动的。
第七条 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最末等次,经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予以调整。
第八条 依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与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第九条 依据不担当不作为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有关干部,应予以调整。
(一)推进本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改革创新不力,影响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发展,导致贻误工作、错失发展良机的。新干部不理旧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诿扯皮、解决不力的。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力,导致本条线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社会风险事件的。
(三)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不力,导致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推进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成效不明显、长期没有进
位的。
(五)落实科室、下属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的。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条 党政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局党委要组织人员认真调查核实党政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至第九条的具体情形,要注重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研判。
(二)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明确调整建议报局党委研究确定。
(三)组织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四)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一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深入开展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帮助。加强跟踪了解,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干部调整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常选拔任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党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