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灌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及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县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组织起草相关退役军人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移交安置科。牵头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驻灌部省市属及县级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
(三)优抚科。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四)拥军褒扬和就业创业科。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烈士评定材料的核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承担退役军人舆论宣传工作;拟订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灌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清单》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依据对照表
单位(盖章):灌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类别 | 条文 | 依据 | 备注 | ||||
主 要 职 责 |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一条。 | |||||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二条;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一章第四条; 3.《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第三条; 4.《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第三条;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三条; 6.《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第一、三条。 | ||||||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三条; 2.《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苏退役军人发〔2018〕1号)第二章; 3.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五条。 | ||||||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四条。 | ||||||
(五)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五条;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七章; 3.《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第五条; 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第53号令)第九条;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第三、四章。 | ||||||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六条; 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602号令);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供站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联交〔2012〕145号)。 | ||||||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七条。
| ||||||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县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八条; 2.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第601号令)第四章。 | ||||||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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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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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 1.省厅“三定”规定主要职责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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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设 机 构 职 责 | (一)办公室
| 1、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1条; 2、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2条; 3、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3条; 4、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9条。 | |||||
(二)移交安置科 | 1、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4条; 2、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6条。 | ||||||
(三)优抚科 | 1、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7条。
| ||||||
(四)拥军褒扬和就业创业科。 | 1、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5条; 2、依据省厅“三定”规定内设机构第8条。 | ||||||
附件2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拟设置
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表
单位(盖章):灌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 | 行政 编制数 | 局长 (主任) | 副局长 (副主任) | 其他 副科职 | 股级正职 | 股级副职 |
正副局长(主任) | 1 | 1 | 2 | |||
办公室 | 2 | 1 | ||||
移交安置科 | 1 | 1 | ||||
优抚科 | 1 | 1 | ||||
拥军褒扬和就业创业科 | 2 | 1 | ||||
合计 | 7 | 1 | 2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