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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19-00157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9-12-25
文号: 灌办发〔2019〕4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办发〔2019〕40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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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办发〔201940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1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委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和抗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全县除住房公积金外的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全县国有土地出让计划,配合做好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四)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五)拟订城市建设综合性发展规划。拟订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申报工作。参与生态文明、智慧城市、苏北发展工作。

(六)承担监督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县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承担创建园林县城” “生态园林县城

(七)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配合开展小城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全国、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拟订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拟订全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上级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和省、市、县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申报市级优质工程,推荐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十一)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组织实施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产业政策、产品目录;指导全县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墙材行业向装配式建筑材料转型升级,负责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推广、产品认定;推进城乡禁粘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参与主体行为。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督促贯彻实施。拟订县人民防空指挥系统转入战时体制方案。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人民防空演习。负责本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县委、县政府组织指挥全县人民防空行动。

(十三)拟订监测台网规划。拟订县级防震减灾规划,划定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全县各类地震台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震信息共享平台。承担日常地震活动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全县震害防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推进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五)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加强行业源头监管,开展行政监督检查,指导、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归口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各类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综合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督查会议决议、工作部署、年度目标、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人民武装、征兵、国防教育、拥军优属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党的建设工作。

制定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委、县政府批示交办和转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催办、督办、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访案件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召集研究、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信访稳定问题;负责信访稳定的统计、上报、立卷归档工作;负责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指派的案件办理工作。

承担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计划;牵头起草、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类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局领导批示承办局机关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审核重大和重要经济合同。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编制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任务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城市建设综合性发展规划;负责城建项目管理和投资控制,指导项目储备工作;负责编制城建交通旅游年度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全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参与编制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种专项规划;协助编制城市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招商工作;负责人居环境奖评选的组织申报工作;参与智慧城市、苏北发展工作。

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的变动审核及报批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负责拟订、执行城市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和配套费收支计划;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统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征收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行业非税收入;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审核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拟订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活动及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承办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或调查;负责对城建维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装饰装修项目进行造价控制和预、决算审计;负责对局经济合同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房产管理和住房保障科(物业监管科、征收监管科)。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组织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全县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制定、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退出和后续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县保障性住房价格和直管公房租金调整;参与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方案审查;拟订全县住房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承担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管理两证一书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全装修住宅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综合改造项目;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后主体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监督工作;拟订房地产项目建设意见书、资本金、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交付使用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负责管理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工作;编制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与租金指导价格;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楼盘表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商品房(预售)(现售)项目销售监管、房地产市场日常巡查工作;负责全县预售审批之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报送房地产交易数据、房地产企业入网管理、人才购房券兑付管理;参与制定全县国有土地出让计划,配合做好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组织对物业管理项目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拟订装饰装修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装饰装修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和白蚁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和白蚁防治等机构(企业);负责相关行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全县房屋全寿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涉及改变住宅结构行为的监管;组织县城区直管公房、廉租住房的修缮、公房优惠出售后公用部位维修安全等进行监管。

拟订地方房屋征收相关配套政策;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制定全县年度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定期公布全县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录;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负责全县房屋征收的数据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备案;负责拆迁遗留项目的延期审核。

(四)公用事业科(园林绿化科、燃气管理办)。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拟订道路、桥梁、照明、轨道交通、公共停车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轨道交通、城市家具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工作;指导市政行业规范发展;负责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停车便利化工作;参与县管道路、桥涵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绿色低碳出行、公共自行车、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和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制定公用事业管理和规范服务的行政措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拟订供水、节约用水、城镇排水、生活污水、城镇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行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设施运行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城市供水水厂、污水处理厂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牵头推进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管网、厂站、设施的建设、运营;参与城区防洪排涝工作;推进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全县城市园林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负责城市园林行业管理;贯彻执行城市园林建设及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县城市园林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组织各种园林园艺展览和交流活动。

拟订全县城市绿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拟订城市绿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五)城镇建设科。拟订全县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县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协调和研究解决县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对县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进行综合评估;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相关工作;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省、市级部署,指导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工作。

(六)建筑市场科。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和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县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拟订全县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发展目标考核;承担全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组织智慧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技术市场、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产业政策、产品目录;指导全县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墙材行业向装配式建筑材料转型升级,负责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推广、产品认定;推进城乡禁粘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目标管理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组织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动态管理;负责县建筑业建造师注册和管理;负责建筑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建筑行业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指导建筑业改革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配合行政审批工作。

拟订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行为的规范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合同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进出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负责省级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省级工法推荐和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评审;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组织省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上报推荐;负责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导、协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指导散装水泥工作。

(七)人防科。编制防空袭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动;指导制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集空情接收、警报发放、指挥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编制和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建设,并组织训练;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人防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战备值班。

负责编制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组织防护工程体系建设,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布局、类型、防护等级、面积和易地建设的许可;承担本级人防指挥所工程、人口疏散基地(地域)、公共人防工程等防护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监管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审图、检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行为和产品质量;监督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社区开展人民防空防护技能训练;承担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承担人民防空综合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

(八)地震科。负责制定全县地震监测预报业务综合管理制度并承担全县台站和地震监测及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和地震监测台网(站)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任务性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台网建设、运行管理和巡检工作;负责全县震情监视和短临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地震异常核实并编写地震异常核实报告;负责全县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管理和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承担全县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编制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审定灾区重建的抗震设防要求,参与制定重建规划;负责管理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和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的开展、管理和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全县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开展地震现场的震灾评估;指导和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与指导全县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创建工作,组织与指导全县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1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按《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灌南县委办公室                         2019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