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
县一院、县疾控中心、各镇卫生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9〕552)、市卫健委《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连卫体改〔201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
及时准确掌握短缺药品信息是有效应对并系统解决药品短缺问题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至关重要。为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层面借助于全国疾病预防控制虚拟专用网络,搭建了全国统一规范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8〕26 号)有关要求,全面落实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和审核处置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人员担任信息联络员,具体落实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2018 年版)》要求,在确认发生药品短缺后,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本机构已部署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和CA认证证书,登录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填报短缺药品信息。
三、加强内部协调
县疾控中心要做好区域内相关信息网络使用运行等协调工作,确保短缺药品直报系统畅通运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相关科室(防保所)协调,共同使用本机构已部署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和CA认证证书,确保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正常开展。
四、落实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责任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短缺药品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明确,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及时报送短缺药品情况或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未尽及时审核应对责任,发生重大临床风险或事件的,应当按程序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岗位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建议由省平台短缺药品申报负责人兼职,确保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工作顺利落实。县卫生健康委将定期通报各医疗卫生单位短缺药品信息上报情况,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